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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修订《职工购房货币补充补贴实施办法》的通知

关于修订《职工购房货币补充补贴实施办法》的通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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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知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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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
2010/05/05 14:3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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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近年来,公司一大批年轻职工已经购房安家,大家共同反映还贷压力较大。为了缓解这部分职工的经济压力,以利于有更好的精神状况投身于工作之中,在考虑到公司经济承受能力的前提下,公司决定将职工购房货币补充补贴,由原来的补贴期限15年缩短为10年,并修订了《职工购房货币补充补贴实施办法》,现将该《办法》印发给你们,特此通知。

  二○一○年五月五日

  附:《职工购房货币补充补贴实施办法》

  

江苏大峘集团有限公司

职工购房货币补充补贴实施办法

 

  (2004年6月15日制订 2010年5月4日第1次修订)

  第一条 为了帮助职工积极稳妥地解决住房困难,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,制定本实施办法。

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和对象:

  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,第一学历为全日制正规高等院校毕业,是公司积极引进的在册在岗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。

  第三条 职工享受购房货币补充补贴,需同时满足以下三项条件:

  1、与公司签订了3年以上劳动合同。

  2、大专毕业在本公司工作满4年;

  本科毕业在本公司工作满3年;

  研究生毕业在本公司工作满2年。

  3、年度综合考核中评定为“合格”以上的职工。

  第四条 补充补贴标准和操作办法:

  1、根据南京市房改*策(宁*发[1998]278号),公司向职工逐月支付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货币补贴。

  2、职工购房货币补充补贴。为了协助解决职工购房资金不足的实际困难,公司对符合补贴条件的职工,每人给予8万元购房补贴。今后无论本人职务如何变化,标准不变,且只能享受一次。

  3、购房货币补充补贴分10年发给职工,按月划入职工住房货币补贴帐户。

  第1年~第3年,每月555元,合计:2万元;

  第4年~第6年,每月833元,合计:3万元;

  第7年~第10年,每月625元,合计:3万元。

  第10个年度的最后一个月,将差额补齐,累计购房货币补充补贴为8万元。

  4、对已享受公司住房贷款贴息和住房基金奖励补贴的个别职工,可转申请享受现行补贴,但对已领取的奖励和贴息金额视为提前借支,待今后以工作年限抵扣完后再逐月续享差额部分。

  5、补贴年限由原来的15年缩短为10年后,*策衔接办法为:根据南京市住房货币补贴入帐封顶的规定,对分段按月补贴的追加补差部分,以封顶数额逐月补足为止。

  6、单身职工享受购房货币补充补贴之日起6个月内,自行搬离集体宿舍,以利腾空宿舍给他人使用。否则,扣减超期居住集体宿舍期内的购房补充补贴。

  7、职工领取购房货币补充补贴,按南京市住房货币补贴管理办法执行。

  第五条 职工享受购房货币补充补贴后,为公司的服务期限不能少于15年。对工作在5年以下(含5年)、5~10年(含10年)、10~15年(含15年)离开公司的,已享受的购房货币补充补贴分别按70%、60%、50%退还给公司。

  第六条 享受购房货币补充补贴的职工,要向公司签署承诺书,承诺履行第五条的规定。

  第七条 因职工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,解除劳动关系者,承诺人同样无条件履行第五条的规定。情节严重者,公司要追回全部购房货币补充补贴。

  第八条 办理购房货币补充补贴的程序:

  1、职工本人填写《购房货币补充补贴申请表》;

  2、签署享受购房货币补充补贴承诺书。

  第九条 如公司经济发生亏损,本项补贴自行暂缓,待经济状况好转后补发。如发生重大变化,公司不能履行本办法的规定时,自行废止。

  第十条 本修订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,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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